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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設置戶外廣告安裝戶外LED電子顯示屏申報材料及審批流程根據《武漢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條款整理而成,僅供參考。
《武漢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條款: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各區城市管理部門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各自行政(管理)區域內的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監督管理,確保內容真實、健康、合法。
交通運輸、公安、水務、園林和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應急管理、財政、國資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戶外廣告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配合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二)設置位使用權證明;
(三)申報新設置戶外廣告需提交設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其他情形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
申請人利用自有戶外廣告設置位設置自我宣傳性戶外廣告的,不適用前款第(一)項規定。
戶外廣告設置方案應當包含戶外廣告設置地理位置示意圖、背景圖、白天和夜間效果圖以及由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的施工圖等內容。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審批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由審批管理部門統一受理;
(二)依法應當經其他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同意的,審批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請材料轉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同意;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審批管理部門反饋是否批準或者同意的書面意見;
(三)審批管理部門根據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指引、戶外廣告設置詳細規劃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書面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設置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設置戶外廣告涉及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應當到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新建商業建筑可以按照不超過30%墻面面積設置墻面廣告,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前編制設置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期限:
(一)臨時性戶外廣告不超過3個月;
(二)電子顯示牌(屏)不超過6年;
(三)其他戶外廣告不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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